市场营销求职招聘交流微信群 http://www.jpm.cn/article-122749-1.html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依法判决准予原告邓先生与被告何女士离婚,被告何女士返还原告邓先生彩礼款6万3千元。▲网络配图与本文无关年11月,相识不到一个月的邓先生与何女士登记结婚,办理结婚登记当日,邓先生向何女士支付了十万元彩礼。此后,何女士搬到邓先生家中居住。后两人因脾气性格、生活习惯及生活方式差异较大,时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感情也出现裂痕。婚后不过半个月,何女士便离开邓先生家中,搬回娘家居住,两人分居两地。邓先生多次前往何女士娘家,希望接何女士回家居住,但何女士予以拒绝,两人多次发生肢体冲突,矛盾进一步恶化。在这段婚姻艰难维系三年后,邓先生以何女士不与其共同生活,未尽到夫妻间的共同扶持义务为由向法院提交离婚诉状,请求与何女士离婚,并要求何女士返还彩礼。何女士亦同意离婚,但主张彩礼已花费殆尽,无法返还,两人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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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是夫妻感情为基础,邓先生与何女士相识不足一个月便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仅半月,两人的婚姻感情基础薄弱。现两人均同意离婚,故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对于双方争执的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共同生活应当是一个持久的、连续的过程,邓先生和何女士虽然已经结婚三年,但是只共同生活不到半个月,故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何女士退还邓先生彩礼6万3千元。泰和最全房价、楼盘、租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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