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王某某行贿案
监检协作配合零口供证据体系追赃挽损
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统筹推进行贿受贿犯罪案件查处。准确认定行贿人谋取的不正当利益数额,发挥能动检察职能,与监察机关协作配合开展追赃挽损工作。对于“零口供”行贿犯罪嫌疑人,监察机关调查时要注重收集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等,夯实证据基础,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各种证据,形成完善的指控证据体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10月出生,汉族,河北丰宁金某钼业有限公司(下称金某钼业)法定代表人、股东。
年8月,为金某钼业能被江西稀有金属某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江某公司)高价收购,王某某向江某公司总经理钟某某(已判决)请托,并承诺给予好处费。后钟某某违规决定江某公司以人民币2.6亿元的高价收购金某钼业50%的股份。王某某为感谢钟某某,9月6日,王某某安排妻子闫某某向钟某某指定的妻弟罗某的银行账户转账万元。经鉴定,王某某通过行贿非法获利共计2.15亿元。
年2月4日,江西省金溪县监察委员会将案件移送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起诉。3月19日,金溪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涉嫌行贿罪向金溪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1月16日,金溪县人民法院以王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追缴王某某违法所得2.15亿元,返还被害单位江某公司。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同年12月14日,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加强协作配合,统筹推进行贿受贿犯罪案件查处。江西省监察委员会在查办江某公司原总经理钟某某受贿案过程中,发现王某某涉嫌行贿犯罪数额巨大、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必须严肃查处。年10月,应江西省监察委员会商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钟某某受贿一案,经监检研商,一致认为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钟某某行贿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涉嫌行贿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王某某一直未交代其涉嫌行贿犯罪事实,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加强配合,进一步分析钟某某受贿案案情,对钟某某收受王某某万元犯罪事实提出了补充完善证据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江西省监察委员会召集案件论证会,统筹王某某行贿、钟某某受贿案件办理进度,协调证据收集、调取工作,形成了依法处理的共识。同年12月31日,经江西省、抚州市监察机关逐级指定管辖,金溪县监察委员会对王某某涉嫌行贿一案立案调查。
(二)注重调查、运用书证和证人证言,严密证据体系,依法惩治“零口供”行贿犯罪。王某某不供认行贿犯罪,监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