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票他人勒索钱财的桥段
影视剧里经常有
但是你见过偷了手机
还向主人索要钱财吗?
九江永修的顾女士就遇到了
让人哭笑不得的这种事。
年9月19日晚20时许,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市民顾女士在白莲广场一游乐场内,发现自己价值元的手机消失不见了。当顾女士拨打该手机号码时,发现已经无法接通,判断可能已经被人盗走。
9月20日上午10时许,顾女士正准备去报案的时候,却又接到了被盗手机拨过来的一个电话。
顾女士:
“我的手机怎么会在你的手里?”
“请把手机还给我。”
顾女士问道,对方倒也爽快,直接承认了是自己拿了顾女士的手机,他用自己的手机加了顾女士的联系方式,并提出了要求:你通过手机支付转我四百块钱,就能见到自己的手机,否则我会把它扔了。
顾女士听到这种无理的要求也是一时无语,于是果断报警。特巡警大队民警出警后,迅速确定了盗窃手机嫌疑人的身份,经过一天的周旋,特巡警大队民警于当晚20许在新城加油站附近将前来交易的盗窃手机嫌疑人马某成功抓获,当场在其身上搜出被盗的华为荣耀手机一部。
目前,马某已经承认是自己盗窃了顾女士的手机!现马某被处予行政拘留12天。
法律链接
《刑法》第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涉案金额的规定
1、数额较大:一千五百元以上
2、数额巨大:五万元以上
3、数额特别巨大:四十万元以上
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不要拿,“捡”到的东西要归还,这是我们最基本的道德行为准则之一。最后还是希望大家能发扬路不拾遗、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靠“捡”来的那么点钱也发不了财,对吧?
来源:永修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