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年7月26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决定。
第二条本决定适用于本省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检察机关应当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督促起诉、支持起诉等方式履行公益诉讼职责。
本省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应当支持和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第四条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安全生产、军人荣誉名誉权益保障、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依法探索办理公共卫生、妇女及残疾人权益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
第五条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事主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应当依法在正义网等具有全国影响的媒体发布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公告期满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或者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
检察机关办理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刑事案件时,对符合民事公益诉讼提起诉讼条件的,可以依法与刑事案件一并起诉。
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依法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第六条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限期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办理社会影响大、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