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银河4宗违法12名董监高遭罚实控人潘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0日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3号)显示,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生物”,股票名称“*ST银河”,.SZ)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年至年,银河生物及其子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向关联企业划转资金、代关联方还款、对外借款供关联企业使用、向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持续为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银河生物实际控制人潘琦等关联方提供资金。

年、年、年,银河生物分别为银河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潘琦等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合计为5.3亿元、4.09亿元、8.88亿元,分别占上一年度银河生物经审计净资产的26.33%、20.13%、42.15%。截至年末,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为4.74亿元,占年度银河生物经审计净资产的34.1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年4月修订)》第10.2.3条、第10.2.4条、第10.2.5条、第10.2.9条、第10.2.10条规定,银河生物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已经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年修订、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年修订、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银河生物应当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在相关半年报和年报中披露。对上述事项,银河生物既未及时披露,也未在其半年报及年报中予以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年至年,在银河集团总裁姚某平的组织安排下,时任银河生物董事长唐新林、时任银河生物董事长、总裁徐宏军陆续在有关担保协议上签章,由银河生物及子公司为银河集团等关联方对外借款提供担保。年7月至年3月,银河生物及子公司共计15次为银河集团等关联方对外借款提供担保,担保累计金额15.44亿元。其中年、年、年为关联方担保金额分别为2.2亿元、12.39亿元、万元,分别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93%、60.94%、4.04%。银河生物未按规定对上述事项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第10.2.4条的规定,银河生物上述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已经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年修订、年修订)》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年修订、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银河生物应当将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在相关半年报和年报中披露。对上述事项,银河生物既未及时披露,也未在半年报及年报中予以披露。

三、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信息

年10月至年1月,银河生物涉及民事诉讼18起,涉诉金额合计不少于15.65亿元。其中,截至年3月底,银河生物涉及诉讼案件5起,合计金额不少于2.16亿元,达到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63%。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年4月修订)》第11.1.1条、第11.1.2条、第11.1.5条的规定,银河生物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已经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银河生物应当将涉及重大诉讼情况在相关半年报中披露。但直至年2月20日,银河生物才陆续对上述涉诉情况进行公开披露。对上述事项,银河生物既未及时披露,也未在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

四、未按规定披露银河集团所持银河生物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

年4月27日,银河集团所持有的5.25亿股、59.00万股银河生物股份分别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和轮候冻结。年5月7日、6月5日,银河集团所持有的1亿股、5.26亿股银河生物股份分别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轮候冻结。上述冻结股份数合计占银河集团所持银河生物股份数的%,占银河生物总股份数的47.79%。银河生物不晚于年6月11日知悉银河集团所持公司股份被冻结和轮候冻结的情况。但直至年8月7日,银河生物才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公告》对上述事项进行公开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四项的规定,银河生物上述股份冻结事项已经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银河生物未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银河生物上述行为违反了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规定,构成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当事人潘琦作为银河生物的实际控制人、银河集团的董事长,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导致银河生物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导致银河生物相关定期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其行为已经构成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行为。

徐宏军在年5月至8月期间担任银河生物董事、总裁,自年8月起担任银河生物董事长、总裁,是银河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唐新林在年3月至年8月期间担任银河生物董事长,是银河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刁劲松在银河集团负责融资、资金调配工作,从年9月开始担任银河生物董事,是银河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张怿在年至年期间担任银河生物财务总监,是银河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叶德斌在年8月至年5月期间担任银河生物常务副总裁,从年5月开始担任银河生物董事、常务副总裁,是银河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卢安军在年1月至年5月期间担任银河生物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负责银河生物信息披露工作,是银河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肃在年5月至8月期间担任银河生物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在年8月至年11月期间担任银河生物董事会秘书,是银河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刘杰在年5月至年8月期间担任银河生物董事,在年8月至年5月期间担任银河生物董事、总裁,是银河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朱洪彬在年3月至年8月期间担任银河生物总裁,在年5月至年5月期间担任银河生物董事,是银河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宋海峰在年5月至9月担任银河生物副总裁,从年9月开始担任银河生物董事、副总裁,是银河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陈汝平在年2月至年8月期间担任银河生物董事会秘书,负责银河生物信息披露工作,是银河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蔡琼瑶在年1月至年8月期间担任银河生物监事。任职期间,蔡琼瑶长期兼任银河生物法律顾问,是银河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对银河生物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潘琦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徐宏军、唐新林、刁劲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张怿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对叶德斌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卢安军、王肃、刘杰、朱洪彬、宋海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对陈汝平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蔡琼瑶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银河生物及12名高管共计遭罚万元。

此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市场禁入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1号)显示,当事人潘琦、徐宏军、唐新林、刁劲松、张怿分别多次组织、参与或实施银河生物向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或违规为关联方担保,造成银河生物大额资金未收回,情节严重。属于《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形。

其中潘琦作为银河生物的实际控制人,个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指使上市公司从事违法行为,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徐宏军在年5月至8月期间担任银河生物董事、总裁,自年8月起担任银河生物董事长、总裁。任职董事长期间,徐宏军是银河生物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是银河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唐新林在年3月至年8月期间担任银河生物董事长。任职期间,唐新林是银河生物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是银河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刁劲松在银河集团负责融资、资金调配工作,从年9月开始担任银河生物董事。是银河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怿在年至年期间担任银河生物财务总监,是银河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综上,潘琦、徐宏军、唐新林、刁劲松、张怿分别多次组织、参与或实施银河生物向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或违规为关联方担保,造成银河生物大额资金未收回,情节严重。属于《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形。其中潘琦作为银河生物的实际控制人,个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指使上市公司从事违法行为,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依据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第五条的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对潘琦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徐宏军、唐新林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刁劲松、张怿分别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上述人员在上述年限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银河生物成立于年6月20日,注册资本11.00亿元,于年4月16日在深交所挂牌,卢安军为法定代表人,刘克洋现为董事长,截至年3月31日,银河集团为第一大股东,持股5.17亿股,持股比例46.98%。

银河集团成立于年9月29日注册资本4.7亿人民币,梁洪运为法定代表人,潘琦为大股东、实控人,持股比例52.27%。

当事人潘琦自年3月27日至年1月24日任银河生物2届董事长;徐宏军自年6月7日至年7月27日任两任董事会秘书,自年8月14日至年12月5日任第9届董事长;唐新林自年12月3日至年8月4日任三届董事长;刁劲松自年9月21日至年8月29日任第9届董事;叶德斌自年8月18日至今任常务副总裁;卢安军自年4月27日至年12月2日任董事会秘书,自年12月6日至今任总裁;王肃自年7月27日至年4月20日任第5届董事会秘书;刘杰自年5月12日至今任首席战略官;宋海峰自年5月12日至今任副总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年4月修订)》第10.2.3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5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在对外披露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9条规定:上市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咨询负责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款项的来源或者获得款项的用途等;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本规则9.15条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10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本规则9.1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规则10.2.3条、10.2.4条或者10.2.6条标准的,适用10.2.3条、10.2.4条或者10.2.6条的规定。已按照10.2.3条、10.2.4条或者10.2.6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年修订、年修订)》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的决策程序,以及占用资金的期初金额、发生额、期末余额、占用原因、预计偿还方式及清偿时间。公司应当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占用的专项审核意见。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四十条规定: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若对于某一关联方,报告期内累计关联交易总额高于万元(创业板公司披露标准为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应当按照以下发生关联交易的不同类型分别披露。如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仅需披露该事项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披露网站的相关查询索引。

(一)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可获得的同类交易市价,如实际交易价与市价存在较大差异,应当说明原因。大额销货退回需披露详细情况。公司按类别对报告期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总额预计的,应当披露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履行情况。

(二)资产或股权收购、出售发生的关联交易,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交易价格、结算方式及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交易价格与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相关交易涉及业绩约定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的业绩实现情况。

(三)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至少披露以下内容:共同投资方、被投资企业的名称、主营业务、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重大在建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公司与关联方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或担保等事项的,应当披露形成原因,债权债务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期末余额,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五)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年修订》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司应当针对自身特点,遵循关联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披露可能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披露的内容应当充分、准确、具体,应当尽量采取定量的方式分析各风险因素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并介绍已经或计划采取的应对措施。对于报告期内新增的风险因素,公司应当对其产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已经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及效果等进行分析。若分析表明相关变化趋势已经、正在或将要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提供管理层对相关变化的基本判断,尽可能定量分析对公司的影响程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年修订、年修订》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若对于某一关联方,报告期内累计关联交易总额高于万元(创业板公司披露标准为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应按照以下发生关联交易的不同类型分别披露。如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变化的,仅需披露该事项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披露网站的相关查询索引。

(一)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可获得的同类交易市价,如实际交易价与市价存在较大差异,应当说明原因。大额销货退回需披露详细情况。公司按类别对报告期内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总额预计的,应当披露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履行情况。

(二)资产或股权收购、出售发生的关联交易,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交易价格、结算方式及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交易价格与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相关交易涉及业绩约定的,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的业绩实现情况。

(三)公司与关联方共同对外投资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至少披露以下内容:共同投资方、被投资企业的名称、主营业务、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重大在建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公司与关联方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或担保等事项的,应当披露形成原因,债权债务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期末余额,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五)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本所认为有必要的,或者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2条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本规则11.1.1条标准的,适用11.1.1条规定。已经按照11.1.1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5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年修订)》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已在上一年度报告中披露,但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当披露案件进展情况、涉及金额、是否形成预计负债,以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对已经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应当披露案件执行情况。如以上诉讼、仲裁事项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无后续进展的,仅需披露该事项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披露网站的查询索引。如报告期内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和媒体质疑事项,应当明确说明“本报告期内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号)第三条规定: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

(四)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前款所称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银河生物、潘琦、徐宏军等12名责任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3号

当事人: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生物),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西藏路。

潘琦,男,年4月出生,银河生物实际控制人,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徐宏军,男,年1月出生,时任银河生物董事长、总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唐新林,男,年2月出生,时任银河生物董事长,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刁劲松,男,年11月出生,时任银河生物董事,住址:重庆市渝中区。

张怿,女,年9月出生,时任银河生物财务总监,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

叶德斌,男,年5月出生,时任银河生物董事、常务副总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卢安军,男,年12月出生,时任银河生物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

王肃,男,年4月出生,时任银河生物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住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刘杰:男,年6月出生,时任银河生物董事、总裁,住址:美国阿拉巴马州。

朱洪彬,男,年9月出生,时任银河生物董事、总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

宋海峰,男,年11月出生,时任银河生物董事、副总裁,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陈汝平,男,年5月出生,时任银河生物董事会秘书,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蔡琼瑶,女,年3月出生,时任银河生物监事,住址:四川省安县。

依据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银河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叶德斌、朱洪彬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银河生物、卢安军、王肃、刘杰、宋海峰、蔡琼瑶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应当事人潘琦、徐宏军、唐新林、刁劲松、张怿、陈汝平的要求,我局于年5月20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银河生物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年至年,银河生物及其子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向关联企业划转资金、代关联方还款、对外借款供关联企业使用、向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持续为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潘琦等关联方提供资金。其中,通过直接或间接划转资金或代为还款的方式,年、年和年银河生物分别向银河集团提供资金44,万元、34,万元和81,万元;通过对外借款供关联企业使用的方式,年、年银河生物分别向银河集团及潘琦提供资金9,万元、6,万元;通过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年银河生物向银河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广西银河天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天成)提供财务资助7,万元。综上,年、年、年,银河生物分别为银河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潘琦等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合计为53,万元、40,万元、88,万元,分别占上一年度银河生物经审计净资产的26.33%、20.13%、42.15%。截至年末,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为47,万元,占年度银河生物经审计净资产的34.1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年4月修订)》第10.2.3条、第10.2.4条、第10.2.5条、第10.2.9条、第10.2.10条规定,银河生物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已经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年修订、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年修订、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银河生物应当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在相关半年报和年报中披露。对上述事项,银河生物既未及时披露,也未在年年报、年半年报及年报、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年至年,在银河集团总裁姚某平的组织安排下,唐新林、徐宏军陆续在有关担保协议上签章,由银河生物及子公司为银河集团等关联方对外借款提供担保。年7月至年3月,银河生物及子公司共计15次为银河集团等关联方对外借款提供担保,担保累计金额,万元。其中年、年、年为关联方担保金额分别为22,万元、,万元、8,万元,分别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93%、60.94%、4.04%。银河生物未按规定对上述事项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第10.2.4条的规定,银河生物上述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已经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年修订、年修订)》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年修订、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银河生物应当将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在相关半年报和年报中披露。对上述事项,银河生物既未及时披露,也未在年年报、年半年报及年报、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

三、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信息

年10月至年1月,银河生物涉及民事诉讼18起,涉诉金额合计不少于,.37万元。其中,截至年3月底,银河生物涉及诉讼案件5起,合计金额不少于21,.84万元,达到最近一期(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63%,银河生物不晚于年7月7日知悉上述5起诉讼信息。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年修订、年4月修订)》第11.1.1条、第11.1.2条、第11.1.5条的规定,银河生物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已经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银河生物应当将涉及重大诉讼情况在相关半年报中披露。但直至年2月20日,银河生物才陆续对上述涉诉情况进行公开披露。对上述事项,银河生物既未及时披露,也未在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

四、未按规定披露银河集团所持银河生物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

年4月27日,银河集团所持有的,,股、,股银河生物股份分别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和轮候冻结。年5月7日、6月5日,银河集团所持有的,,股、,,股银河生物股份分别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轮候冻结。上述冻结股份数合计占银河集团所持银河生物股份数的%,占银河生物总股份数的47.79%。年4月至8月,根据徐宏军和陈汝平安排,银河生物工作人员每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查询银河生物股票被质押和冻结的情况,根据查询记录,银河生物不晚于年6月11日知悉前述银河集团所持公司股份被冻结和轮候冻结的情况。但直至年8月7日,银河生物才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公告》对上述事项进行公开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四项的规定,银河生物上述股份冻结事项已经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银河生物未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以上事实,有银河生物和银河集团相关书面情况说明、财务凭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协议、相关银行账户流水、银行票据、银河生物相关公告、相关司法文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银河生物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银河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诉讼、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冻结情况;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真实、完整披露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涉及重大诉讼情况,导致银河生物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规定,构成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潘琦作为银河生物的实际控制人、银河集团的董事长,通过与上市公司共同借款,并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供银河集团收取借款等方式直接参与银河集团非经营性占用银河生物资金事项;将部分上述共同借款用作个人消费或被司法扣划,构成个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在载有银河生物为保证人的借款协议和保证合同上签字,主导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上述情形下,潘琦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导致银河生物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导致银河生物相关定期报告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其行为已经构成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

徐宏军在年5月至8月期间担任银河生物董事、总裁,自年8月起担任银河生物董事长、总裁。任职期间,徐宏军在银河生物向银河集团等关联方划转资金的多份审批单、有关借款协议、担保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参与银河生物为银河集团等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和违规对外担保,知悉银河生物涉及重大诉讼、银河集团所持股份被冻结的情况。任职董事长期间,徐宏军是银河生物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其未组织银河生物真实、完整、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导致银河生物年半年报、年年报、年半年报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是银河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唐新林在年3月至年8月期间担任银河生物董事长。任职期间,唐新林在银河生物向银河集团等关联方划转资金的多份审批单、有关借款协议、担保协议上签字或盖章,参与银河生物为银河集团等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和违规对外担保。任职期间,唐新林是银河生物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其未组织银河生物真实、完整、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导致银河生物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是银河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刁劲松在银河集团负责融资、资金调配工作,从年9月开始担任银河生物董事。在银河生物任职期间,刁劲松直接指令银河生物向银河集团等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参与银河生物违规对外担保;通过参与银河集团借款纠纷的处理知悉银河生物涉及重大诉讼情况。其未要求银河生物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导致银河生物年年报、年半年报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是银河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张怿在年至年期间担任银河生物财务总监,任职期间,张怿负责组织银河生物向银河集团等关联方划转资金,向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参与银河生物为银河集团提供非经营性资金。其未要求银河生物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导致银河生物年年报、年半年报、年年报、年半年报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是银河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叶德斌在年8月至年5月期间担任银河生物常务副总裁,从年5月开始担任银河生物董事、常务副总裁。任职期间,叶德斌作为银河生物子公司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永星)董事长、总经理和子公司广西柳州特种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柳变)董事长,参与、知悉银河生物利用四川永星和柳变违规为银河集团提供非经营性资金事项,参与银河生物和四川永星违规对外担保有关事项。其未要求银河生物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导致银河生物年年报、年半年报、年年报、年半年报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是银河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卢安军在年1月至年5月期间担任银河生物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负责银河生物信息披露工作。任职期间,卢安军参与银河生物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有关事项。其未组织银河生物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导致银河生物年年报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是银河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肃在年5月至8月期间担任银河生物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在年8月至年11月期间担任银河生物董事会秘书,负责银河生物信息披露工作。任职期间,王肃参与银河生物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有关事项。其未组织银河生物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是银河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刘杰在年5月至年8月期间担任银河生物董事,在年8月至年5月期间担任银河生物董事、总裁。任职期间,刘杰参与银河生物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有关事项。其未要求银河生物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导致银河生物年年报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是银河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朱洪彬在年3月至年8月期间担任银河生物总裁,在年5月至年5月期间担任银河生物董事。任职期间,朱洪彬参与银河生物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有关事项。其未要求银河生物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导致银河生物年年报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是银河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宋海峰在年5月至9月担任银河生物副总裁,从年9月开始担任银河生物董事、副总裁。任职期间,宋海峰参与银河生物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有关事项。其未要求银河生物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导致银河生物年年报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是银河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陈汝平在年2月至年8月期间担任银河生物董事会秘书,负责银河生物信息披露工作。陈汝平知悉银河集团所持银河生物股份被冻结的情况,但未及时组织银河生物进行信息披露,是银河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蔡琼瑶在年1月至年8月期间担任银河生物监事。任职期间,蔡琼瑶长期兼任银河生物法律顾问,自年开始,其代表银河生物参与了多起向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担保有关诉讼案件的调解、应诉工作,知悉银河生物违规为银河集团等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和担保有关事项。其未要求银河生物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导致银河生物年年报内容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是银河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当事人在听证和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第一,潘琦、徐宏军、张怿等提出,年银河生物对外开具的7,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具有真实交易背景,未实际兑付,认定为资金占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当计入本案资金占用金额。第二,潘琦、银河生物、徐宏军、唐新林、张怿、宋海峰、刘杰、卢安军等提出,本案认定的对外担保属于部分董事的个人行为,不构成银河生物对外担保,司法已明确“暗保”属于无效担保,上市公司不承担实际损失,不应强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陈汝平、徐宏军等提出,对银河生物未按规定披露银河集团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的违法事实认定时,调查未对具体负责查询中登公司系统的工作人员曾某洁进行谈话调查取证,而是采用推定方式认定银河生物知悉上述司法冻结事项,不符合全面、客观、公正的取证原则。第四,银河生物、陈汝平提出,股份司法冻结事项的第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股东方,银河生物通过向大股东函证来获取股份司法冻结信息的做法符合惯例。第五,唐新林、徐宏军、张怿、陈汝平、刁劲松、卢安军、刘杰、王肃、宋海峰、蔡琼瑶等分别提出,自己对银河生物违法行为或不知悉实情、未参与、无主观故意,或在参与违法行为时受指使、被安排、被动参与、职权有限,或存在事中配合调查、事后积极补救、日常勤勉尽责、未领取报酬等不同情形。第六,潘琦提出,其本人不亲自管理公司资金和财务工作,不过问融资方式和资金来源,没有组织、策划、参与、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在年3月至9月期间不能正常履职,不对期间银河生物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等。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年银河生物向银河天成开具的7,万元商业承兑汇票所依托的2份《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为银河天成向银河生物转让自身股权,明显不可能履行,该汇票不具有真实的商业背景。上述汇票开具日和载明的到期日均在年,银河生物在年度内对上述汇票负有兑付义务,无论是否实际兑付,均构成上市公司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构成年度非经营性占用。第二,本案中银河生物出具的对外担保文件均有公司签章,无论最终司法认定的担保效力如何,均不影响上市公司在签署这些担保文件时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三,上市公司只有通过中登公司配发的特殊电子密钥才能够登录中登公司系统查询数据,密钥由董秘或证券部门工作人员保管。本案调查获取的客观证据足以证明,在时任董秘陈汝平的安排下,银河生物于年4月至9月期间每周以独有密钥登录中登公司系统查询股份冻结数据。其中,年6月11日及之后的历次查询结果已经完整显示了银河集团所持股份被冻结的情况,证明银河生物已经知悉该事项。证券部员工曾某洁非本案当事人,对其调查并非本案法定程序。听证阶段部分当事人提供的曾某洁书面说明中称其“未发现”司法冻结信息,而事实上中登公司系统查询结果中的“证券轮候冻结数据表”简洁明了,无论具体查询经办人是否为曾某洁,无论查询人专业能力如何、是否接受培训,均不影响对该表内容具备识别能力,不影响银河生物获得了查询结果的事实。第四,上市公司知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冻结时,均应当立即披露,负有主动披露义务,银河集团未将股份冻结事项及时告知银河生物的情节不构成银河生物的免责理由。第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有法定责任,上述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任职务相匹配的专业知识,主动了解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和重大信息,基于自己的判断独立履行职责,负有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和质询义务。本案已充分       

年6月3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




转载请注明:http://www.180woai.com/afhhy/4164.html


冀ICP备2021022604号-10

当前时间: